香港日聰會計事務所——香港企業註冊網 中文簡體 | 中文繁體 | English | | 聯繫我們
 
|主流網站 | 日聰簡介 | 業務介紹 | 企業註冊 | 企業管理 | 企業策劃 | 日聰架構 | 日聰優勢| 日聰風貌 | 日聰公告| 團隊互動|導航網站|
|本站首頁| 本站介紹 | 公司註冊 | 銀行開戶 | 法定秘書 | 商務秘書 | 年審年報 | 代理記賬 | 財務規劃 | 盡職調查|公司出售|服務價格|
|資料下載 | 香港公司註冊管理 | 中國公司註冊管理 | 海外公司註冊管理 | 企業配套資源 | 企業發展策劃 | 在線咨詢|
 
 
您當前的位置:貿易百科
 
 
 
 
 

信用單證

[時間:2005-3-9]
來源: 作者:
[字體: ]
 

信用證的審核(對來證的審核)

許多不符點單據的產生以及提交後被銀行退回,大多是對收到的信用證事先檢查不夠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來可以糾正的錯誤由於審核不及時沒能加以及時地修改。因此,一般應在收到信用證的當天對照有關的合同認真地按下列各條仔細檢查,這樣可以及早發現錯誤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收到信用證後檢查和審核的要點:

(一).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

應注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是一項有效的付款保證或該項付款保證是存在缺陷問題的:
1.信用證明確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證由於毋須通知受益人或未經受益人同意可以隨時撤消或變更,應該說對受益人是沒有付款保證的,對於此類信用證,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證中如沒有表明該信用證是否可以撤消,按 upc500的規定,應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應該保兌的信用證未按要求由有關銀行進行保兌;
3.信用證未生效;
4.有條件的生效的信用證;如:「待獲得進口許可證後才能生效」。
5.信用證密押不符;
6.信用證簡電或預先通知;
7.由開證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證;
8.由開證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二).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特別注意下列情況:

1.信用證中規定有關款項須在向銀行交單後若干天內或見票後若干天內付款等情況。對此,應檢查此類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貴司的要求.

2.信用證在國外到期.
規定信用證國外到期, 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 由於我們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我們要求在國內交單\付款.在來不及修改的情況下,必須應提前一個郵程(郵程的長短應根據地區遠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證中的裝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稱的「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將裝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制單結匯。

(三).檢查信用證受益人和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完整和準確。

受益人應特別注意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應與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稱和地址內容相一致.買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寫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確?在填寫發貨票時照抄信用證上寫錯了的買方公司名號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稱不正確,將會給今後的收匯帶來不便。

(四).檢查裝期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證規定裝期的運輸單據將構成不符點,銀行有權不付款.
檢查信用證規定的裝期應注意以下幾點:

1.能否信用證規定的裝期內備妥有關貨物並按期出運;如來證收到時裝期太近,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與客戶聯繫修改。

2.實際裝期與交單期時間相距時間太短;

3.信用證中規定了分批出運的時間和數量,應注意能否辦到,否則,任何一批未按期出運,以後各期即告失效;

(五).檢查能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交單。

如來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若干天,如果過了限期或單據不齊有錯漏,銀行有權不付款。
交單期通常按下列原則處理:
1.信用證有規定的,應按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向銀行交單;
2.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21天;
應充分考慮辦理下列事宜對交單期的影響:
1.生產及包裝所需的時間。
2.內陸運輸或集港運輸所需時間。
3.進行必要的檢驗如法定商檢或客檢所需的時間。
4.申領出口許可證/FA產地證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5.報關查驗所需的時間。
6.船期安排情況。
7.到商會和/ 或領事館辦理認證或出具有關證明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8.申領檢驗證明書如SGS驗貨報告/OMIC LETTER或其他驗貨報告如客檢證等所需的時間。
9.製造、整理、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文件所需的時間。
10.單據送交銀行所需的時間包括單據送交銀行後經審核發現有誤退回更正的時間。

(六).檢查信用證內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證是以電傳或電報拍發給了通知行即「電訊送達」,那麼應核實電文內容是否完整,如果電文無另外註明,並寫明是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 500號即<<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那麼,該電文是可以被當作有效信用證執行

(七).檢查信用證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證一般是通過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通知/保兌行通知給受益人的。這種方式的信用證通知比較安全,因為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有關規定,通知行應對所通知的信用證的真實性負責;如果不是這樣寄交的,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特別注意:

1.信用證是直接從海外寄給您單位的,那麼您單位應該小心查明它的來歷。

2.信用證是從本地某個地址寄出,要求您單位把貨運單據寄往海外,而您單位並不瞭解他們指定的那家銀行。
對於上述情況,應該首先通過銀行調查核實。

(八).檢查信用證的金額、幣制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主要檢查內容有:
1.信用證金額是否正確。
2.信用證的金額應該與事先協商的相一致。
3.信用證中的單價與總值要準確,大小寫並用內容要一致。
4.如數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縮,那麼,信用證也應相應規定在支付金額時允許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額前使用了「大約」一詞,其意思是允許金額有10%的伸縮。
6.檢查幣制是否正確。
如合同中規定的幣制是「英鎊」,而信用證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檢查信用證的數量是否與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注意以下幾點:
1.除非信用證規定數量不得有增減,那麼,在付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可以容許有5%的增減。

2.特別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貨物數量可以有5%增減的規定一般適用於大宗貨物,對於以包裝單位或以個體為計算單位的貨物不適用。如: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襯衫)由於數量單位是「件」,實際交貨時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減。

(十).檢查價格條款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不同的價格條款涉及到具體的費用如運費、保險費由誰分擔。
如:合同中規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
根據此價格條款有關的運費和保險
費由買方即開證人承擔;如果信用證中的價格條款沒有按合同的規定作上述表示,
而是做了如下規定: CIF NEW YORK AT USD
對此條款如不及時修改,那麼受益人將承擔有關的運費和保險費。

(十一).檢查貨物是否允許分批出運。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貨物是允許分批付運的。
特別注意:如信用證中規定了每一批貨物出運的確切時間,則必須按此照辦,如不能辦到,必須修改。

(十二).檢查貨物是否允許轉運。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貨物是允許轉運的。

(十三).檢查有關的費用條款。

主要內容有:
1.信用證中規定的有關費用如運費或檢驗費等應事先協商一致,否則,對於額外的費用原則上不應承擔;
2.銀行費用如事先未商定,應以雙方共同承擔為宜;

(十四).檢查信用證規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時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認證的單據特別是使館認證等能否及時辦理和提供。
2.由其他機構或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如出口許可證、運費收據、檢驗證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時提供。
3.信用證中指定船齡、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轉船等條款能否辦到等。

(十五).檢查信用證中有無陷阱條款。

應特別注意下列信用證條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條款,具有很大的風險:
1. 1/3 正本提單直接寄送客人的條款。
如果接受此條款,將隨時面臨貨、款兩空的危險。
2.將客檢證作為議付文件的條款。
接受此條款,受益人正常處理信用證業務的主動權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對方手裡,影響安全收匯。

(十六).檢查信用證中有無矛盾之處.

如:明明是空運,卻要求提供海運提單;
明明價格條款是FOB,保險應由買方辦理,而信用證中卻要求提供保險單;

(十七).檢查有關信用證是否受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約束.

明確信用證受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約束可以使我們在具體處理信用證業務中,對於信用證的有關規定有一個公認的解釋和理解. 避免因對某一規定的不同理解產生的爭議.

(十八).對某一問題有疑問,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詢,得到他們的幫助.

信用證常見不符點

一.信用證過期;
二.信用證裝運日期過期;
三.受益人交單過期;
四.運輸單據不潔淨;
五.運輸單據類別不可接受;
六.沒有"貨物已裝船"證明或註明"貨裝艙面";
七.運費由受益人承擔,但運輸單據上沒有"運費付訖"字樣;
八.啟運港、目的港或轉運港與信用證的規定不符;
九.匯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稱、地址等不符;
十.匯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貨物短裝或超裝;
十二.發票上面的貨物描述與信用證不符;
十三.發票的抬頭人的名稱、地址等與信用證不符;
十四.保險金額不足,保險比例與信用證不符;
十五.保險單據的簽發日期遲於運輸單據的簽發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險種與信用證不符;
十七.各種單據的類別與信用證不符;
十八.各種單據中的幣別不一致;
十九.匯票、發票或保險單據金額的大小寫不一致;
二十.匯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的背書錯誤或應有但沒有背書;
二十一.單據沒有必要簽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單據的份數與信用證不一致;
二十三.各種單據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種單據上面的貨物的數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查看:3306 次
錄入:
 
上一篇:貨辦展覽
下一篇:產地證明
 
 
 
 全球網絡——香港、澳門、薩摩亞、維爾京、吉隆坡、美國、加拿大、新加坡、台灣、德國、日本、澳洲、深圳、上海、北京、成都、杭州、義烏、泉州、廣州  
 
 
 
返回首頁 - 返回上一頁 - 香港公司註冊 - 客戶反饋 - 人才招聘 - 服務聲明 - 隱私條例 - 友情鏈接 - 網站導航 -組織結構 - 聯繫我們
頁面執行時間:15.625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