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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策劃說明書

[時間:2005-3-12]
來源: 作者:
[字體: ]
 

企業節稅案例

就我國目前稅制來看,我們採取的是以間接稅和直接稅為雙主體的稅制結構,並且間接稅收入佔全部稅收收入中約為60%,針對我國現實情況,以增值稅為例,簡單談一下如何減輕稅務負擔。

請看下面簡單例子:

某市某公司(一般納稅人)有兩塊業務,一塊是批發、零售建築安裝材料,並提供安裝、裝飾業務;一塊是提供建材設備租賃業務;5月份銷售建築裝飾材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取得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10.8萬元;提供安裝、裝飾服務收入30萬元,設備租賃服務收入20萬元,共獲得勞務收入50萬元。

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帳款 175.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項稅額 25.5
該公司計算繳稅額如下:
應繳增值稅:100*17%+30*17%-10.8=11.3(萬元)
應繳營業稅:20*5%=1(萬元)
應繳城建稅:(11.3+1)*1%=0.123(萬元)
稅務局看到了進行了納稅調整,調整後為:
應繳增值稅:100*17%+(30+20)*17%-10.8=14.7(萬元)
應繳城建稅:14.7*1%=0.147(萬元)

最後這家企業以稅務機關調整後的金額納稅,比自己核算的多交了14.7+0.147-11.3-1-0.123=2.424萬元稅費。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我們來看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適用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上面的這個例子因為違反了這條稅務規定,所以進行了納稅調整,而這家公司本來是可以避免的。只要在進行會計核算的時候分開核算即可,而該企業只進行了稅務分開核算,並沒有在會計核算時同時分開。

上面的例子中既有混合銷售行為又有兼營非應稅勞務。其中,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並且提供的勞務與銷售貨物有直接聯繫或從屬關係;兼營非應稅勞務與某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繫和從屬關係。

無論哪一種兼營,都應分別核算。有關增值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末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當一併繳納增值稅。企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決策時,一定要認真考慮利弊,以免多繳稅增加額外稅收負擔,同時也防止少繳稅款而遭受稅務機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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