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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報關

[時間:2005-3-1]
來源: 作者:
[字體: ]
 


香港海關貿易報關手續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凡將任何物品(獲豁免物品除外)進口或出口的人士,必須在貨品進口或出口後14天內提交一份進口/出口報關單及繳付從價申報費與征款。

各種報關表格如下:
(1)進口報關表格一;
(2)進口報關表格一甲(只適用於進口食品);
(3)出口/轉口報關表格二;
(4)出口/轉口報關表格二甲(只適用於香港製造的出口成衣製品(包括鞋履))。

報關方式有兩種:
1. 提交報關單─親臨香港海關收款處提交報關單及繳交費用與征款。這種書面報關方式會在2000年4月1日停止使用。
2. 以電子資料聯通方式報關─透過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貿易通)提供的電子資料聯通服務報關。

報關費及成衣征款(港幣)
電子報關
政府貿易通收費
進口
食品 0.50 12.90
非食品不超過46,000元 0.50 12.90每多1,000元 0.25
本產出不超過46,000元 0.50 12.90每多 1,000元 0.25
轉口不超過6,000元 0.50 12.9每多1,000元 0.25
以香港製造的出口成衣及鞋履來說,每1,000元加收征款0.30元。
在擬備報關資料時,應按照香港政府統計處編製的《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協調製度)》最新版本所列的國家/地區編號、運輸方式、貨物及數量單位。以下的檢核表有助廠商擬備報關資料。

注意事項
是否已填妥報關表上適用的各欄及各空格。
填報的到達/出發日期是否正確。
填報的運輸方式編號是否與實際採用的運輸方式相符。
如屬拼裝貨物,是否已填妥貨物拼裝商所編配的運輸商提單/空運提單號碼。
填報的包裝件數是否相等於實際已運的件數。
是否已填報以港幣計算的到岸價/船上交貨價全數。
在千元單位以下的到岸價/船上交貨價數字是否已填在陰影空格內。
在中國或其他國家加工後運進香港的貨品,是否已填報其到岸價全數,該數目應不只包括加工費。
如在收到香港政府統計處通知後才報關,是否已填妥該通知書的檔號。

補償貿易報關手續
1.申報。
補償貿易合同項下進出口貨物,由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如實申報,並交驗以下單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淡綠色);《登記手冊》;有關商業、運輸單據:發票、裝箱單、提單、運單等;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2.監管。
對合同項下涉及國家應稅管理的貨物,進口時,海關按保稅制度進行監管,憑合同及《登記手冊》免稅驗放,出口時,按一般貿易規定辦理。

3.相關規定
(1)除經批准在過渡寬限期內的補償貿易項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補償貿易基礎上進口加工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規定,上述貿易項目進口加工設備免征關稅和各進口環節稅的規定,上述貿易項目進口的設備按一般貿易規定辦理手續。其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徵稅。
(2)1996年4月1日前(不含當日),外經貿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依法批准的補償貿易項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當日)前進口的,仍可按原優惠政策辦理。對設備進口額在3000萬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後追加的投資)以上的,可通過對外貿易經經濟合作部報國務院批准後,寬限期可延長到1997年12月31日。有關補償貿易合同在補償完畢後,對繼續出口的產品以及用其出口收匯購進的設備等,海關按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3)由於對外提供修理和其他功務活動的情況比較複雜,與補償貿易規定不盡相同,因此,以勞務費補償進口價款,不能享受補償貿易優惠。
(4)租賃公司受外商委託租賃設備進口從事補償貿易並符合補償貿易規定的,可享受補償貿易優惠;如租賃公司自選租賃、租借設備進口,轉租或轉借給從事補償貿易加工企業的則應照章納稅。
(5)補償貿易出口的補償產品,原則上應返銷給提供技術設務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況,可將有補償產品返銷給雙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銷人,進行三角補償。實行三角補償的合同,應由我的第三方代銷人,進行三角補償。實行三角補償的合同,應由我方經營單位、提供技術設備的外商,以腦袋銷補償產品的第三方共同簽字確認後,方可享受補償貿易的優惠。
(6)補償貿易引進技術設備,如屬進口許可證或特定產品目錄管理的商品,應向外線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或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公室審批。海關憑上述進口許可證或機電產品進口證明予以辦理有關手續。
(7)補償貿易項下進口技術設備,自進口之日起到補償產品出口全部償還設備價款為止,屬海關監督貨物。未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和報經主管海關核准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確需變賣處理的,在徵得上述有關部門批准許可後,應按一般貿易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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