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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自由小股東更有保障

[時間:20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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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學家江平指出修訂後的《公司法》有兩大亮點

公司更自由小股東更有保障

【據新華社上海1月22日電】自2006年1月1日起,修訂後的《公司法》開始實施。《公司法》修訂專家組成員、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著名法學家江平日前在第一屆「上海法學會論壇」上談到,修訂後的《公司法》有兩大亮點:給了公司更多自由空間,對小股東和債權人權益保護更加有力。

降低設立公司門檻交易風險自負

江平說,修訂後的《公司法》降低設立公司門檻,體現了投資者自由精神。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門檻明顯降低了:第一,註冊資本從1000萬元降低到500萬元。第二,設立股份公司原來需要國務院或省部級部門批准,現在這一條取消了,設立條件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第三,發起人數是2人到200人。第四,募集設立方式方便了。原來,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向社會公開募集,現在增加了「定向募集」章程。這麼規定的目的,是鼓勵投資,體現企業自主自律精神,不要被國家管得死死的。

江平認為,降低設立公司門檻透露了三個重要信息:第一,設立公司的門檻低了,風險要由與公司打交道者自己決定。例如,註冊資金為3萬元的公司,要和你做100萬元的交易,交易者就要謹慎。本來,市場風險就不應該由立法者來考慮,而要交易者風險自負。過去,我們的法律過多考慮了降低風險。

第二,看一個公司的信用,不能只看註冊資本。註冊資本只是公司成立時的資本,交易者還要看交易對像交易時資本和總資產。

第三,雖然註冊資金的門檻降低了,但是出資不實的刑事、民事責任沒有改變。

「非專利技術」不能出資了

新《公司法》將「非專利技術」排除出出資形態。比如,廚師能不能拿法國大菜的手藝當作出資形態?按修訂後的《公司法》就不行。這是因為,凡是出資,都應該是有價值的財產,並且可以轉讓。但是,專屬人身的某種技能不具備可轉讓性。

江平透露,在《公司法》修改過程中,爭議最大的是股權可否出資,因此立法時沒有將股權出資直接寫進修訂後的《公司法》。

「一人公司」: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之間要有「防火牆」

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是,新《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也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兩者豈不是矛盾?其實,修訂後的《公司法》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負有舉證責任,必須在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設立「防火牆」,公司必須通過審計,證明其未將公司財產挪用。

不該再有「格式章程」

江平認為,修訂後,公司章程的任意性規定大大增加了:

第一,有關股東權利方面,規定股權可以轉讓。

第二,有關監事會、董事會、股東會「三會」權限,原來是法定主義,現在則由當事人自行規定。

第三,原《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修訂後的《公司法》則規定可以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江平認為,此規定與國企有關。在許多國企,董事長和經理的行政級別平級。

第四,原《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經理」,修改後則規定「公司可以設經理」。也就是說,可以不設,還可以設總裁、首席執行官等職務。

保護小股東利益防止大股東專權

江平說,《公司法》的核心是保護投資者和股東的利益,股東問題的核心是權利平等。江平認為,以下措施可以保障實現這一原則。當然,其中一些內容已經在修訂後的《公司法》中有所體現。

第一,禁止關聯交易,控股股東如因關聯關係造成損失,要賠償損失。

第二,持異議少數股東有退股權。當然,退股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行使,也就是少數股東持有異議又無法阻止決策。

第三,公司為獎勵職工,可以在股票市場買回部分股票,但是不能超過5%,且必須在一年內脫手,否則會形成公司自己持股的情況。

第四,少數股東有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權力。只要有10%的股東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前提是公司遇到嚴重困難。

第五,用累計投票制代替比例投票制。所謂「累計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有表決權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擬選出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這樣可以確保小股東集中選舉一人或若干人,擁有自己的代言人。

「揭開公司面紗」,保護債權人利益

債權人利益沒有實現,股東不能分配財產。因此,股東風險遠大於債權人。江平認為,修訂後的《公司法》有三個「好規定」體現了這一原則:

第一,實行「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也就是大陸法系所稱的「法人人格否定」。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江平提醒說,承擔連帶責任增加了兩個限制詞:「逃避債務」和「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這是為了防止「兩個濫用」(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濫用股東有限責任)本身被濫用。

第二,「清算期間,法人存續」八個字至關重要。如果清算期間法人不存續,公司債權債務無法真正清算。

第三,中介機構責任加重。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有問題,原《公司法》只規定要承擔行政責任(如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等),修訂後的《公司法》則增加了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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