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辦展覽
貨辦和展覽品的進出口安排
在香港,凡屬免費提供的貨辦,以及展覽後須出口運回原地的產品,在進口和出口時均無須繳付進口稅或報關。外國對進口的商業貨辦也引用相同守則。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促進商業貨辦及廣告物品進口國際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必須豁免各類進口貨辦的進口關稅,但規定進口貨辦的價值屬微不足道,以及只可用於招攬貨辦所代表的貨品種類的訂單。
準備將一批貨品暫時出口往外國時,有一個方法可以簡化報關手續,就是依據《暫時進口貨品的暫時過境證海關公約》,向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商會申請簽發暫時過境證(ATACarnet)。暫時過境證是海關文件,其作用是利便有意將商業貨辦、專業設備或展覽用的貨品帶往一個或多個國家,而無須辦理繁複的報關手續。申請暫時過境證須繳付手續費。取得臨時過境證的好處如下:
· 簡化和加快清關手續。
· 節省貨物進口和出口時的清關時間。
· 進口貨物時無須繳付保證金、訂金或關稅和其他稅項,也省卻在貨物轉口時辦理退稅手續。
· 可憑同一個暫時過境證將貨物暫時運進多個不同國家。
· 暫時過境證的有效期為12個月。
參與暫時過境證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有澳洲、加拿大、中國、捷克共和國、歐盟、香港、匈牙利、印度、日本、馬來西亞、新西蘭、波蘭、新加坡、南非、南韓、瑞士、美國、泰國、土耳其等。
如何取得暫時過境證?
暫時過境證可向香港總商會(電話:23955515)申領。申請時須填妥申請表,並繳付手續費(900至1,800港元)和按金。按金視乎貨品的性質及/或將過境的國家而定。按金可直接以現金支付,或以香港總商會為收款人的銀行支票支付,也可由一家持牌銀行作擔保。當暫時過境證所涉的貨品在過境證有效期屆滿前,已從最後一個國家轉口,而且證明再無其他糾紛,按金即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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