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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提單

[時間:2005-3-9]
來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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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丟失後補救辦法

裝船單據在快遞中丟失,往往造成收貨人在目的港無法憑正本提單提貨,實務中一般是由收貨人憑副本提單提貨;或由承運人補簽一套新提單供貨方提貨及結匯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權承運人電放;但上述三種情況下,承運人通常均要求貨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與其開戶行聯合提供擔保,擔保時間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銀行出具擔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證金,如果金額巨大,將巨額資金壓三至六年不動,對出口商將產生巨大壓力;若提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將面臨錢貨兩空的結局。

提單在寄送過程中丟失可能有數種情況:(1)在出口商控制下丟失;(2)出口商將單據送交開證行後,在開證行丟失;(3)開證行交單據交由快遞公司後丟失;(4)快遞公司送達議付行後丟失;(5)議付行送交收貨人後丟失。

在(1)和(5)兩種情況下,應分別由出口商和進口自負其責;在(2)和(4)兩種情況下,則應由開證行或議付行負責;問題是丟失往往發生於第(3)種情況,依現行有效的郵政法規,郵政部門僅承擔十分有限的責任。

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解釋。在CIF、CFR 和 FOB條件下,賣方均必須自負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據此推論,單據丟失的風險一般應由賣方承擔。

承運人為確保自身的權益要求收貨人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擔保提貨;且要求由銀行提供擔保。若考慮到資金滯壓,可以採取如下措施加以解決:

(1) 及時通知有關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種情況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負有謹慎處理的義務,不能再僅憑提單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單即放行貨物,而應要求提貨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取得提單是善意的。例如,背書是否連續?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承運人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提單項下貨物提存,解除對貨物的責任。

(2) 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則可以確保提單項下權益不受侵犯;二則可以解決保證金長期滯壓的問題。因為一旦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該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均屬無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費用較低,律師費也較低。國外應當也有此種程序,催告期滿(一般為60天)即可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3) 一般而言,單據丟失不應影響壓港,因為收貨人有義務收貨並不能據此拒絕卸貨;承運人同樣不能以收貨人無正本提單為由拒絕卸貨,儘管其有權拒絕放行貨物。

(4) 郵政快遞公司應負何種責任,目前的法規賦予其幾近免責的待遇;是否可以通過投保郵政快遞風險保險來轉嫁損失,目前保險公司似乎倘未開展此項保險。

(5) 銀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辭具體全面,一般不會有風險。涉及大額保函,最好請法律顧問把關,因為實踐中確實有不少銀行保函無效的先例。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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