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籤
商品說明及標籤
目前沒有通行全球的產品標籤規則。個別海外市場有實行標記規定,資料詳列於本指南第2冊。在香港,除少數商品如預先包裝食物、玩具與兒童產品、黃金與黃金合金製品、白金製品、家庭電器、藥用製品等必須附有標籤外,一般沒有實行強制的標籤規定。
根據香港的《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凡標示在貨品上或隨附於貨品或載於廣告中的商品說明、標記及陳述,必須是真實和合法的。此外,《消費品安全規例》訂明:有關任何消費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必須同時用中文及英文表達。所標示的警告或警誡語句必須清晰可讀,標示在消費品上的顯眼位置,例如印在包裝上、印於穩固地附加於包裝上的標籤,或印在附於包裝內的文件。特定產品的標籤規定簡述如下:
(1)預先包裝食物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所有食物製造商和包裝商必須在其產品上附貼標籤,標籤須遵照訂明的劃一格式,以清晰可讀的方式用中文或英文或同時用中英文陳述如下細節:食品名稱;各種配料按其在食物中所佔的重量或體積,由大到小依次表列;「此日期前最佳」日期;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如適用);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和地址;食品的數目、重量或體積。查詢詳情,可致電2867-5577,與食品環境衛生署食品監察及管制科聯絡。
(2)玩具及兒童產品
根據《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凡為供本港消費者購買而製造、進口或供應的玩具,必須至少符合條例訂明的三套安全標準的其中一套。這三套安全標準是:
1.國際玩具自律安全標準;
2.歐洲標準EN71;以及
3.美國材料及試驗學會(ASTM)標準F963。
該條例在附表中列出13種指定兒童產品,規定每種產品必須在各方面符合附表第2欄列出的相應規格。這13種指明兒童產品是:嬰兒假奶咀、嬰兒睡袋、嬰兒學行車、奶瓶奶咀、家用雙格床、手攜嬰兒臥箱及類似的有把手產品和支架、家用兒童安全欄柵、家用嬰兒床、家用兒童高腳椅及多種用途高腳椅、兒童繪畫顏料、兒童安全帶、家用兒童遊戲圍欄,以及兒童手推車。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例》有以下規定:
1.玩具或兒童產品的識別標記所載資料,包括產品全名;商標或其他識別標記;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地址等,必須用中文或英文或同時用中英文清楚標示。
2.有關玩具或兒童產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任何警告或警誡,必須同時以中文及英文表達。
這些警告或警誡語句必須放置在以下物品的顯眼處:玩具或兒童產品上;玩具或兒童產品的任何包裝上;附加於包裝上的標籤;或附於包裝內的文件。查詢詳情,請致電:2829-4820與創新科技署產品標準資料組聯絡。
(3)藥用製品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章附屬法例)訂明的指引,一般標籤規定包括:藥品名稱;每種有效成分的名稱和數量;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藥品在香港的註冊編號(HK-XXXXX)、批號;到期日;具體的存放要求(若有)。
此外,已消毒製品、非毒藥、毒藥、某些藥品等另有特別的標籤規定。查詢詳情,請致電2319-8458與衛生署藥物註冊組聯絡。
(4)電器
根據1997年5月2日在憲報刊登的《電氣產品(安全)規例》,凡在香港供應的家庭電器必須符合指明的安全規定、標籤規定,以及附有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標籤上的資料須包括以英文、中文或國際標準符號表達的使用指示。這些資料須印在產品上或以說明書形式隨產品提供,內容包括:
1.產品的額定電壓和頻率;
2.以瓦或千瓦和安培或毫安表示的額定輸入量;
3.型號和類型的參照編號;以及
4.製造商的名稱和商標。
某些指定電氣產品如插頭、適配接頭、燈座、軟電線、拖板、無排氣管貯水式電熱水爐等,須符合額外的安全規定。查詢詳情,請致電2808-3391與機電工程署電力法例部聯絡。
(5)黃金、黃金合金和白金製品
根據《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和《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不論是黃金、黃金合金或白金製品均須注上標記;該標記須按指明的格式和方式標示製品的黃金或白金含量純度。如製品由不同的部分組成,標記必須標示各部分的黃金或白金純度。若是表面經過處理的黃金、白金及其他材料製品,註明該項處理的字句標記不得不及「黃金」或「白金」一詞顯眼。銷售的黃金或白金製品必須附有詳載該製品說明和純度標記等細節的收據或發票。
(6)除害劑
根據《除害劑規例》(第133章附屬法例),凡指定在香港使用的除害劑必須附有以中英文列明產品詳情的標籤。至於標籤上須使用的警告字句;各種內含物的標籤;使用指示;安全防範措施;解毒劑和急救指示;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物理和化學危害;貯存和處置;提述等規定,均以除害劑的種類、配方、用途、毒性及潛在危險為依據。供應商也可參考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9頒布的《分銷及使用除害劑的國際守則》和《除害劑的良好標籤慣例指引》,作為依循的準則。查詢詳情,請致電2150-7009與漁農自然護理署植物及除害劑監理科聯絡。
(7)中草藥
目前尚未有法例規管中藥的標籤,但業者須留意《中醫藥條例草案》於2000年初提交立法會審議。該條例訂明將受牌照管制的各種中草藥。管制範圍涵蓋中草藥的貯存、標籤及包裝。查詢詳情,請聯絡衛生署藥物註冊組。電話:2319-8467。
注:
這兩份文件可致函糧農組織的營業及市務組取得,
地址:Sales&MarketingGroup,FoodandAgricultureOrganisation,VialedelleTermediCaracalla,
00100Rome,Italy。
另外,也可在網站上取得資料,
網址:http://www.fao.org/Waicent/FaoInfo/Agricult/agp/agpp/pesticid/Code/Guid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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