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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稅的貨物範圍

[時間:2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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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出口企業,一般是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及其授權單位批准,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並根據有關規定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現行出口企業主要包括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工貿企業、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特准退(免)稅企業。

我國現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具體有下列八類:

第一類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含外貿總公司和到異地設立的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對出口企業在異地設立的分公司,凡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可匯總到出口企業總部統一向其主管部門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對只是提供貨源,而沒有取得外經貿部批准進出口經營權的市(縣)外貿企業不可以申報辦理退(免)稅。

第二類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生產企業和生產型集團公司。以及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批准的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度的國有,集體生產企業。

第三類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批准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貿企業、集生產與貿易為一體的集團貿易公司等。這類企業,既有出口貨物生產性能,又有出口貨物經營(貿易)性能。對此,凡是執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無生產實體、僅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的,可比照第一類外貿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凡是有生產實體,且從事出口貿易業務,執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可比照第二類自營生產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

第四類是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的外貿投資企業;收購貨物出口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後以貨幣採購的國產設備也享受退稅政策。

第五類是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企業。有進出口權的外貿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亦可辦理退稅。

第六類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企業和合資連鎖企業(簡稱「商業合資企業」),其收購自營出口業務准予退稅的國產貨物範圍,按外經貿部規定出口經營範圍執行。

第七類是特准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企業。這類企業有:

1.  將貨物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2.  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

3.  將貨物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外輪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

4.  在國內採購貨物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企業;

5.  利用國外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機電產品的中標的企業;

6.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處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的企業;

7.  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貨物的企業;

8.   對外進行補償貿易項目和易貨貿易,以及對港澳台貿易而享受退稅的企業;

9.   按國家規定計劃向加工出口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的列名鋼鐵公司;

10. 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第八類指定退稅的企業。為了嚴防假冒高稅率貨物和貴貨物出口,杜絕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發生,對一些的貴重貨物的出口,國家指定了一些企業經營。由這些企業出口的這類貨物,可予以退稅,不屬於國家的指定企業,即使有出口經營權,出口這類貨物也不予退稅。但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貴重貨物,給予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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