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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清算

[時間:200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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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清算

清算是企業法人最終退出經濟市場,了結一切經濟法律關係的必要途徑,中國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對公司清算做了專門規定,是迄今為止對法人清算規定的最詳細的一部法律。企業清算根據是否由人民法院介入而分為一般清算和破產清算。破產清算中,清算事務具體承辦人由人民法院確定。而對於一般清算,有待於出台一部規定較詳盡的法律法規。而在目前,進行企業清算,一般根據相關的企業法律法規、參照《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進行。

企業出現解散事由,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進行清算。清算的意義在於:

1、全面清理企業資產;
2、全面清理了結企業經濟法律關係;
3、全面清理債權債務,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4、全面處理了結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係問題;
5、解除清算責任人的清算責任。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企業法人的解散事由有以下情形:

1、企業法人設立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企業設立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企業法人被有決定權的組織或管理部門決定解散;
3、企業法人因合併、分立或改制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5、公司法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散。

在目前,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是較為常見的一種企業解散方式,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其經營資格喪失,但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仍然存在,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後,註銷企業,其主體資格方才消滅。

二、關於清算責任人

企業法人終止經營活動,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承擔清算義務的人即為清算責任人。對於清算責任人的確定,中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及司法實踐,清算責任人是企業法人的投資者、開辦者或其主管部門。根據中國現有企業不同性質,對清算責任人的確定具體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投資主體是國家,國家是國有企業的唯一股東,其主管部門代表國家管理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終止後,其上級主管部門為清算責任人。

2、集體企業。集體企業的投資主體是集體組織,集體組織是集體企業的股東,通常稱為開辦者。集體企業終止後,其開辦者應為清算責任人。

3、聯營公司。聯營公司是不同投資主體共同投資成立的,聯營各方是企業股東。聯營企業終止後,聯營各投資主體為清算責任人。與此相關,合資企業、參股企業等由多個股東,多個發起人成立的企業,各發起人都是企業終止後的清算責任人。只有一個投資主體的企業(即全資子公司),其投資主體為唯一清算責任人。

4、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全體股東都屬於清算責任人。

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選定股東人選組成。因此,只有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才是清算責任人。

三、關於清算責任

既然法律規定企業解散時必須進行清算,那麼清算責任人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則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企業法人解散事由出現時,清算責任人應當及時保全企業財產,防止企業資產貶值、流失,同時應當採取合法積極的措施,回收企業在外債權、財產,對企業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管,進行全面清算。如果清算責任人不盡清算責任,任憑開辦投資的企業法人停產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等而不採取措施保護企業的權益,任憑企業資產貶值、流失,甚至私分企業財產,則實際上損害了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清算責任人不僅應承擔清算責任,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這種民事賠償責任從性質上屬於民事侵權責任,在責任構成上有以下四個要件:

1、主觀上清算責任人有過錯,表現為應當盡清算責任而怠於履行或不履行;
2、企業財產流失、貶值、被私分;
3、造成債權人實際經濟損失,即本應能實現的債權無法實現;
4、債權人的損失與清算責任人在清算責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四、關於清算責任人的破產申請權

清算責任人在履行清算義務時,還應當注意及時行使清算責任人的破產申請權。清算責任人的破產申請權是即將於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新規定的內容,新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根據這一規定,清算責任人的破產申請權有以下特點:

1、清算責任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而不是以企業名義。

2、清算責任人只能在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畢,發現企業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其前提條件是企業出現了解散事由;其時間條件是未清算或未清算完畢;其必要條件是企業資不抵債。

3、清算責任人的破產申請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在出現破產法所規定的上述情況時,清算責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而不是「可以」,這一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而非授權性或任意性規範。

因此清算責任人在履行清算義務時,應當及時衡量解散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發現資不抵債,則有責任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此屬清算義務的內容之一,否則也會導致清算相關民事責任的承擔。

綜上所述,當企業法人終止經營活動,解散事由出現時,清算責任人應當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對企業進行全面清算。這樣才能解除自己的法律責任,避免不必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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