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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信託咨詢

[時間:200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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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TRUST)這個法律概念,遠在百年以前就已經存在於英國憲法。信託的理念是由一方(受托人)持有資產的所有權,而另一方(受惠人)卻受惠。信託安排的條款與條件,在信託契約中列明。信託可以用於多種多樣化的目的,其中包括:
·積極的家庭財富計劃。信託可以用於確保前輩積累的資產不會被後代輕易浪費。
·減少稅款繳納額。信託比公司具有更大的靈活性。經常用於加強財務結構,達到合法避稅或減稅目的。
·保障私隱。與公司不同,信託沒有「股東名冊」等等文件,並且可以利用各種安排,例如任意受惠人類別,為客戶提供額外的私隱。
·資產保護,信託是一種保護家庭資產的方法,令家庭資產免受未來的債僅人索償影響。

英國司法管理轄區以外的國家及地區,例如香港及新加坡,普羅大眾尚未真正理解信託在亞州的應用,然而,經歷金融風暴之後,已經使信託非常適合希望不再重蹈九十年中後期覆轍的企業家使用。對在亞州居住的海外僱員來說,信託非常適用於他們的本國稅務安排及回國稅務計劃。

1、    客戶建立一項信託並將一筆象微式款項轉帳至一名第三者受托人或客戶自己的專用受托公司。
2、    為該項信託指定一名保護人。保護人通常是一名家庭成員。該名保護人具有權力聘用受托人,並可在不滿意其受托人的表現時,解雇該受托人。
3、    客戶及其家庭成員或指定為該項信託的列名受惠人或為任意受惠人成員之一。由於具備上述身份,他們能夠享受該項信託產生的各種財務利益,而且不會受到債權人的威脅。
4、    該項信託利用象微式金款授產,設產一家國際商業公司(可能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通常由客戶或客戶的一名代名人擔任國際商業公司的董事,使客戶在不擁有這些資產的法定所有權的情況下,保持控制這些資產。當出現任何債權人威脅客戶或其家庭的情況時,客戶擔任的董事職務由受托人終止。
5、    客戶將資產拔給該項信託,這些資產由國際商業公司持有。

這種財務安排可以達到什麼目的

·由於這些資產不再由客戶「擁有」(儘管客戶可從中得到利益),客戶卻可以在其居住地區獲得稅務利益。若客戶是海外僱員,當他們決定返回家鄉時,這種安排可以為他們獲得更多的稅務利益。
·私隱—這些資產不在客戶的名下,法律上亦不是由客戶所擁有。客戶可以享受這些資產帶來的利益,但實際上又不屬於客戶所有。
·資產保護—由於這些資產不屬於客戶所有,故不能用於應付客戶的債權人所提出的索償。

亞州客戶倘若在亞州金融危機期間之前,已經建立信託架構,那麼在發生償債問題時,他們就可以避免一大堆費心的事情。但很重要的,客戶在建立該信託架構時,其經濟情況必須健全。在企業家醫冶90年後期金融風暴帶來的創傷之際,現時正是以一種既安全又適當的財務架構—信託,保障他們所擁有的財產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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