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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

[時間:2005-3-9]
來源: 作者:
[字體: ]
 

外資企業優惠政策  
  
1.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2年減半3年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以領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為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2年減半3年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的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予以全部減免,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的稅率不足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 

3.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 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期長的生產性項目,可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 先進技術企業,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核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 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當年產品總產值的70%,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外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或者在開發區興辦新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的稅款,上述投資屬於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 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7.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內,可免交土地使用費。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可減免土地使用費。 

8.開發區內的土地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律實行有償出讓,並為入區企業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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